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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时间:2013-4-2 15:46:41  点击:次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从事翻译工作的学者、专家、翻译人员以及翻译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动员和团结浦东新区翻译工作者,以浦东发展和建设为中心,以提高翻译工作者素质和翻译水平为重点,为繁荣浦东新区经济、技术、文化、体育等交流服务,为本行业的企业和翻译工作者服务,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同类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翻译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传播翻译前沿理论和翻译信息,促进浦东新区翻译水平的提高。

(二)组织开展内部翻译交流,增进行业内及相关行业间的相互了解和协作,提高翻译工作者水平。

(三)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翻译质量标准和翻译工作者从业标准,规范各翻译公司的经营行为,并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

(四)积极利用社会翻译资源,促进翻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塑造浦东新区良好的服务形象。

(五)接受委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提供翻译服务等

(六)积极开展与其他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浦东与外国政府、企业、团体和学者之间的友好联系和交往。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翻译人才,表彰和鼓励优秀会员,积极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出版翻译交流刊物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国内及国际间学术和技术交流及推广、翻译服务、会务服务、项目策划及培训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浦东地区从事与翻译有关的科研、教学、口译、笔译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翻译或相关技术职称或水平的公民,只要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的,均可申请参加协会。

(五)凡提出加入协会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协会

会员介绍或理事会推荐,经协会批准,即为协会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凡自愿提出退会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再经协会讨论并清理完经济和其他事务后,缴回会员证书,正式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均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4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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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理事会提议聘, 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或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81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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