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拟定于2018年8月11日举行第三届协会换届选举大会,根据民政局要求,在换届选举7日前,社会团体应当将换届工作方案、候选人情况、会员代表名单(如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材料,通过社团网站等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进行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大会筹备组,联系电话:13311601563,13524095550.或者寄信到协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1803号308室(200135),协会秘书处 赵老师收。
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协会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本社团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翻译协会的理事和负责人的换届选举。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当遵循“公开、民主、规范”的工作原则,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期限进行。
第四条 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对换届选举工作的审核、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
第五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协会应当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提前半年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六条 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选举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七条 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500个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多于500个的,原则上应当选举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协会章程规定制定。
第八条 协会制订换届选举方案时,对拟推荐的协会理事、负责人人数应根据会员数量,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一)理事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会员数量的30%以内。
(二)理事人数少于50人原则上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三)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四分之一,驻会专职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不驻会负责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第九条 拟推荐的协会负责人人选应当符合中组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协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换届选举方案报送浦东新区民政局。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程;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参会会员人数;候选理事数量、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名称、职务;负责人候选人选的提名和产生办法及其姓名、年龄、任期届数、简历等。
第十一条 换届选举方案经民政局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换届选举方案未获批复之前,协会不得正式印发换届选举会议通知。
第三章 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分别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协会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协会换届选举理事、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六条 理事应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协会负责人应获得有选举权的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七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
第十八条 换届选举大会需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1人、计票人2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的人选应当在候选单位(或人员)之外的单位(或人员)中选定。
第十九条 协会换届选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二)总监票人负责组织清点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有选举权的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有效。
(三)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候选人产生原则、条件、办法及候选名额、名单等。
(四)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并组织分发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五)选举人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选票、进行投票。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意见,也可以另选他人,但所选实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应选人数。
(六)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进行验票、点票,计票人进行计票。
(七)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履行确认和签字手续,并提交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条 协会应当邀请浦东新区民政局出席换届选举大会,并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章 换届选举结果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之内将所需登记备案材料报送国资委;代管协会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之内将所需登记备案材料报送民政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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